欢迎光临北京建站网!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北京网站建设,小程序,APP开发,网站制作,网站设计,手机网站建设,实体网站建设公司(2010-2023)
北京网站建设咨询热线: 13011129236 在线QQ:1280888 咨询电话:010-67605799 

基本型企业建站,3800元全包!标准型企业建站,5800元全包!营销型企业建站,8800元全包!手机型企业建站,5800元全包!

  北京网站建设

更多>>
·线上商超购物强收一元包装费 [4/29]
·居民投诉公共区域开收费棋牌 [4/27]
·陕西一老旧小区改造反而变危 [4/26]
·#女生被打后割腕 霸凌者不 [4/26]
·山西曲沃县一老人在养老院被 [4/25]

  北京网站制作

更多>>
·劳动仲裁期间员工拒绝被调岗 [4/29]
·疫苗界"大佬&q [4/27]
·男子照顾老人十余年,继承5 [4/26]
·明查|重庆“全城出动”退燃 [4/26]
·高校要求手抄毕业论文引学生 [4/25]

  北京网站设计

更多>>
·有人以无证拍黄瓜向1372 [4/29]
·剑指校园欺凌!所有中小学“ [4/27]
·东莞一律师家被强制断供天然 [4/26]
·老人摆地摊被收10元地摊费 [4/26]
·统一着装在上海黄浦滨江跑步 [4/25]

  北京建站公司推荐

更多>>
    专业北京网站建设、网站制作、小程序app设计、北京企业网络推广.
    累计服务已逾2,800家,领域涉及政府、生产、制造、信息、贸易等各行各业,每一个项目经验的积累,为我们即将服务更多的客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信心,每一位客户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与好评,是搜扑互联不断奋斗的动力与源泉。我们时刻准备着迎接新挑战,把握新机遇,以更强大的团队、更专注的精神、更专业的服务品质与客户一起成长,与世界一起翱翔...
 
签订“阴阳合同”首次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北京建网站公司 网站设计 北京企业网站制作
发布时间:2024-03-18 19:10:25 作者:北京网站建设 来源: 浏览次数:12次

 北京建网站公司 网站设计 北京企业网站制作

签订“阴阳合同”首次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经观要闻

经济观察网讯据最高检网站3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其中, 《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上一篇:“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代理律师:伤情非常严重,有伤口长七八厘米,疑似存在校园霸凌 北京建网站公司 网站设计 北京企业网站制作
下一篇:网传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颅骨照片不实 北京建网站公司 网站设计 北京企业网站制作

 

北京网站建设案例 更多>>

北京建站网 www.bjjz580.com

北京网站建设,北京网站制作,北京网站设计,北京网站改版,北京网站维护,北京手机网站建设,北京高端网站建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柳桥甲3号 电话:13011129236 Copyright © 200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