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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拆除重建,住户原址回迁,需要每一户同意吗?
近日,与市管局联合开展城市更新调研,有个案例颇有意思。
这是一个1000多户的小区,公房与产权房混杂,公房承租户占绝大多数,极少部分为产权户,人口高度密集,建筑已然破败,外墙多处斑驳脱落,里面多处布有小梁薄板,厨房卫生间共用,居住条件堪忧。这样的小区很符合《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的城市更新条件: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的公有旧住房……
但也引发出一个问题:如果旧住房拆除重建,住户原址回迁,需要每一户同意吗?
这属于行政给付行为
为提升特定群体的生活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本市正着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将公有旧住房拆除重建,建成之后,承租户可以回迁。但由于在历史过程中,部分公房经成套改造后,厨卫独用,被承租户买断为产权房,嵌在公房之中,形成了公房与产权房混杂的情形,增加了拆除重建的难度,特别是在法律方面,这集中体现为以下问题:
其一,在法律性质上,旧住房拆除重建,居民(包括公房承租户及产权户)原址回迁,在行政法律关系上,属于什么行为?
其二,旧住房拆除重建,是否应当征求居民意见?如果应当征求意见,是否要求居民一致同意?如果不要求一致同意,需要多大比例的同意?
其三,如果极小比例的居民不配合,不愿签约,应当如何推进旧住房拆除重建?
第一个问题不难回答,即旧住房拆除重建,住户原址回迁,属于行政给付行为。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民政部门向弱势群体发放救济金,政府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发放补助等。有些行政给付,往往以隐性的方式呈现。例如,政府为了公共安全,为沿街店铺更换店牌店招,店主无须承担费用,也属于行政给付。
政府将旧住房拆除重建,优化了居住功能,增进了回迁住户的利益,此种行为当属行政给付无疑了。
行政给付,也要征求相对人意见
或许有人认为,行政给付,是相对人单纯获益的行为,不必征询相对人意见。正因为如此,前些年,街镇购买第三方服务,为沿街店铺更换店牌店招,并未意识到要征求店主意见。结果,店牌店招的外观设计、字体字号、底板颜色等,统统由第三方说了算。其结果是,大江南北,统一制式和颜色的店招,大行其道。甚至有些餐饮店的店招,也弄成黑底白色,如此“清明风”,烟火气荡然无存,店家客流大受影响。如此这般,侵犯了商家的经营自主权,损害了商家的权益。
笔者曾和一些在街镇工作的同仁沟通,他们一开始并未意识到工作疏失。笔者打了一个比方,你给别人脸上涂雪花膏,哪怕是你出钱,也得别人同意才行,你总不能说,我掏钱,给你脸上涂雪花膏,是黑是红,我说了算!
只不过,在实践中,相对人很少拒绝行政给付(很少有人拒绝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金),使得某些工作人员产生了误认,以为只要是政府掏钱,就可以不和相对人商量着办。事实上,哪怕是向老百姓发放救济金,也是双方行为,也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
所以,旧住房拆除重建,关涉到相对人重大利益,远远比给老百姓发放救济金、更换店牌店招复杂,更须征求相对人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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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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