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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该当何罪 北京企业网站设计 网站制作 网站建设 北京设计网
发布时间:2023-11-15 18:43:25 作者:北京网站建设 来源: 浏览次数: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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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该当何罪
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会面临哪些法律惩处?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些行为或涉行政处罚、刑事犯罪,涉案医院工作人员还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帮助犯,情节严重者可判死刑。

近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勾结多地网络中介,长期公开贩卖出生证及疫苗本。事件引发公众关注。襄阳卫健委作出通报,涉事医院妇产科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医院院长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接受调查。事件发酵后,更多涉嫌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也浮出水面。

这些行为背后涉及哪些法理问题?涉事者又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作出了相关解读。

何为“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又称“出生证”,是由国家主管机构统一格式和编号,由婴儿出生医院具体签发的、用以记载自然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性别、身长、体重以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分析指出,从出生证所记载的具体内容来看,其直接作用是可以证明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性别及其亲生父母的具体身份;其间接作用是可以证明证件所载的自然人与该证件所载的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出生证也是各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主要医学依据;实际中,是在新生儿的落户、入托、上学、出国留学等情况下都需要提供的证件。

“在我国,出生证既属于国家主管机构监制、事业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又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因此,对其制作、签发、使用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属于法定的证件。”刘德良表示,正是由于出生证的上述作用,在实际中,买卖人口者为了逃避制裁,往往会制作、买卖虚假的出生证明,为其买卖人口违法行为洗白。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应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认为,前述涉案医院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中,“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常见的主要包括工作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

贩卖、伪造行为有何违法性

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有何违法性?“所谓贩卖出生证的行为,实际上应该包括两种:一种是伪造出生证的行为,一种是贩卖伪造的出生证行为。”刘德良认为,在实际中,买卖出生证的行为往往还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法律规定上,按照《医师法》第24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根据2022年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前所述,医学出生证既是国家证明文书,又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因此,非法制作、变造、提供、买卖出生证的行为,既违反了上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刘德良说。

涉事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贩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该如何担责?

“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买卖出生证的行为,根据其情节、性质,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刘德良分析指出,其中,对于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医师法》第56条之(二)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1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对于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出具、买卖虚假的出生证,其不仅应该按照《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应该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刘德良表示,对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非法变造、买卖和使用出生证的,其不仅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很可能构成《刑法》第280条所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身份证件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涉案医院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邵克律师也认为,根据前述《刑法》相关规定,涉事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邵克同时认为,如果涉案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为了拐卖儿童,而又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为其提供帮助,则有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同样,如果涉案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是为“洗白”收买的被拐卖儿童,而又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为其提供帮助,则有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有所预见,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体可以表现为犯罪分子提供物质性的或者精神性的帮助和支持,就构成帮助犯。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刘德良强调,如果医院的工作人员明知购买者是为了掩盖拐卖儿童或非法领养的犯罪行为,仍擅自伪造并出售出生医学证明的,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的帮助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任沁林 UN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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