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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掌掴事件:怎么还手才是自卫,而不会变成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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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后,应该怎么办?
记者: 公共场所发生的冲突一般有监控和视频为证,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辨识是哪一方先动手,即使如此,被打者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不还手?
万淼焱:面对他人的暴力侵害,“不还手默默挨打”当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在受到侵害之后,用自身的力量保护自己免遭更大的损失和伤害,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限度在哪里,这就是法学界、实务界都无法用三言两语去界定的。
“积极还击”构成互殴,但你打我一拳之后,我再打你一拳是否属于“积极还击”?打两拳、打三拳又如何界定?这就是一个非常考验执法水平的问题了,并没有一个金标准,需要就每一个个案去具体区分。
记者: 如果不还手,对方继续打人怎么办?普通人要如何保护自己?
万淼焱: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高层的关注。2023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抛开这些生硬的法条,我认为普通人在面临他人的挑衅、攻击之时,还是要坚信法律,在殴打初期坚持以防卫性动作为主,尽量躲避对方的攻击,不主动还击,在对方升级暴力、使用工具之后,再依据正当防卫的原则对其进行必要的防卫,切忌认为自己吃亏了就要去教训对方、“向对方复仇”,现场打赢了不是真的赢,你在现场吃的亏一定会在派出所里得到多倍的赔偿。
记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怎样判断“手段明显过激”,是否有具体的案例说明?最高检也公布了七例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它们的导向信号是怎样的?
万淼焱:“积极还击”的概念可以用在一般的行政案件中来判断“手段明显过激”。但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特别防卫”权,它又被称为“无限防卫”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前些年著名的昆山龙哥案等就是这种情况。
近年来,实务界、法学界都在强调,“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我们在处理因为严重暴力犯罪而引起的特殊防卫案件时,不能存在上帝视角,用事后的眼光去看待危险,一定要站在当事人事发当时的角度去看待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适时的问题,不能苛求防卫人“点到为止”的防卫,“法不强人所难”正是这个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正当防卫”的概念在刑事司法中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但高铁冲突事件并不适用这一原则,因为这事本不过是生活中因琐事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记者: 如果冲突发生在没有监控的公共场所,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冲突双方拍下的音视频可以作为警方办案的证据吗?
万淼焱:无论是冲突双方还是案外第三人,就案件拍摄的视频都能作为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双方的证词、第三人的证词都能成为确定案件的基本证据。
记者: 如果冲突双方只有一方动手打人,他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万淼焱:如果伤害结果没有构成轻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伤害结果构成了轻伤或以上,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打架构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编辑:韩璐莹
责任编辑:李梦洁 UN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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