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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74平米房屋套内仅40平,售楼处工作人员:公摊所致
近日,河北衡水的郑女士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 2020年10月3日,她与河北雍景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万和新城的一处房产。事后,郑女士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的建筑面积相差近半,因此要求退还房款。但开发商工作人员却以公摊面积为由拒绝退款。
购房合同 显示,郑女士的房屋面积为73.96平方米。
企业回应:
就郑女士反映的问题,澎湃新闻联系到了涉事房产中介曹某和开发商售楼处工作人员王某。
其中,曹某称自己的客户都是在对房屋实际面积知情的情况下,才会签订购买合同。曹某表示,会查询相关订单再回复。而王某则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
2月28日,郑女士再次联系王某。郑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表示,相差的35平方米是公摊面积,属于正常情况,并表示售后问题需要找开发商。
澎湃新闻记者随后再次联系王某,发现已被拉黑。
3月2日,涉及此事的安居客专员称,曹某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郑女士所说的虚构房源和瞒报等问题,建议郑女士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安居客专员还表示,将配合用户维权。
澎湃新闻多次尝试联系万和新城开发商,未果。而郑女士则表示,将继续维权。
律师说法:
对此事,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紫东表示,购房合同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徐紫东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写明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等,则侵犯了郑女士的知情权。
对公摊面积如何界定,徐紫东称,原建设部对分摊面积曾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责任编辑:姚暖 UN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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